一、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会视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
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
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二、公安机关进行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是多久?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6、公安机关将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
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
逮捕。8、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期限为3日/7日/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9、公安机关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10、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为24小时,从
执行后开始计算。11、对外国人采取
拘留、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报告公安部通知同级政府外办的时间为48小时,从
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来说,治安处罚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全程处理,即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罚,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就不一致了,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就需要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起诉,然后由人民发运对案件进行审理,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