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
法院移送案件
管辖适用于哪些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二、移送
管辖是什么?移送
管辖,是指地方人民
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
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
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移送。民事诉讼中的移送
管辖,是指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的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收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与移送
管辖不同,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该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法院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审理。移送
管辖所移送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而
管辖权的转移所移送的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限。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只能进行一次移送
管辖,如果在一次移送
管辖过后,受移送的
法院还对该案件没有
管辖权的就不得再擅自移送,应当报请上级
法院指定该案件的
管辖法院,但是移送
管辖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
法院进行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被受理了的,如果没受理,就不存在移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