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要式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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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律师对于要式
合同和不要式
合同,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很多人也是混淆不清的,所谓的要式
合同就是由具备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就是不存在具体形式的
合同,那么施工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施工
合同是要式
合同吗
施工
合同是要式
合同。
合同的形式,又称
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
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
合同内容的载体。
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等其他形式。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
合同。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
合同的形式问题,一直在我国
合同法领域占有突出的地位。在《
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采用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凡是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律无效。一方面扩大了
合同无效的范围,另一方干涉了当事人
合同自由。相比于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关形式问题的规定,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趋于严格。正是因为上述原因,
合同法尽管没有作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一条相同的规定。但就
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术性的弱化。如第36条的规定,强调当事人之间的
合同在形式上虽然与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对此接受的,
合同成立。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
合同。
二、要式
合同成立的要件
1、双方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
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
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
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
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
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
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
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
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
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
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
合同成立。
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
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
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
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
合同规定
《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阅读了全文,我们知道施工
合同是要式
合同,因为施工行为是很重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是需要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签订
合同的,因此施工
合同是属于要式
合同的,因此为了防范,一些
合同纠纷的发生,最好是采用要式
合同的形式来签订
合同,这样能更好的避免发生一些法律纠纷。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