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能否在二审提出?
管辖权异议不能在二审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
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
上诉。对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
上诉,对于移送
管辖的裁定是否可以
上诉,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这样的情况是允许的。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
再审程序一旦发动,即恢复到之前一审的程序中,应当按照一审的要求重新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允许被告提出
管辖权异议。二、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
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
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
管辖权,不可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
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
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
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
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
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3、形式诉讼
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
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
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
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
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
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
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
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
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
管辖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任何人在发现已经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还有其他的法院具有
管辖权,并且在案件移交之后,可以给自己带来便利,此时是可以提出
管辖权的异议请求的,只要理由合理,一般案件会被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