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移送
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行政诉讼移送
管辖的法律规定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是却没有
管辖权此时需要将案件进行移交,行政诉讼移送
管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2、受理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
管辖权;3、受理法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移送;5.移送
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在不同级之间,既可以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之间;6、移送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二、移送
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常情形下,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若是对案件的
管辖存在异议的,此时就必须要在提交民事答辩状的同时,一起提交
管辖权异议的书面申请书,该申请一般被受理,
管辖权就会发生变化,法院在移交
管辖权之前,会先询问案件的原告是否要撤销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