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的怎么规定的? 一、 质押
合同纠纷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
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二、关于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的确定
“
管辖”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 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 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通常情况下确定法院
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即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提
起诉讼。而对于
合同纠纷的
管辖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
合同纠纷的法定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这就是民事诉讼上关于
合同纠纷的地域
管辖,也可以成为法定
管辖。
案例 1 :漠河市 A 贸易公司向沈阳市B 钢材公司购买钢材 2 吨,
合同签订地为沈阳市,
合同约定履行地为长春市。之后,B 公司将钢材运至长春市,但是 A 贸易公司
违约只支付了部分钢材价款 ,B 钢材公司欲提
起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漠河市或者
合同履行地长春市的法院
管辖。但是对于 B 钢材公司来说,无论是向漠河市法院
起诉,或是向长春市法院
起诉,都面临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和风险问题。
2、
合同纠纷的协议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
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
管辖,协议
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阅读了全文,我们知道对于质押
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一般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
管辖法院的确定,可以在
合同中进行确定
管辖法院也可以不进行确定,如果未确定
管辖法院就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的所住地进行
起诉,另外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