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
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用工不签订劳动
合同,首先追究的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
合同一般都是由单位提供格式文本,法律规定的条款必不可少,确定的权利和和义务应尽可能具体,
合同条款不要产生歧义,因为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对
合同条款产生理解分歧的,作出的解释对提供
合同文本的一方不利,由于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纠纷的,用人单位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
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原
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就可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关系,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按解除劳动
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订立劳动
合同一定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最好的协商办法是让劳动者填写意向书,这样便于资料的保留。劳动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现在有些用人单位
合同签订后将两份
合同全部由单位保存,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法律规定劳动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就是让订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对照
合同的条款,看看自己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合同由单位单方面保管,造成劳动者不清楚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被动
违约的,就不能追究
违约责任,劳动者对
合同中人工填写的约定性内容产生怀疑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和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一样的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对生效的劳动
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时,应当启动变更劳动
合同的程序,经由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
合同都是无效的。改变劳动者当前的工作岗位、改变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改变劳动报酬的计算基数都属于对劳动
合同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协商。这种协商必须是事前的协商,而不是事后的协商,事后的协商就已构成对劳动者侵权,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与劳动者协商成功,应签订变更
合同的协议,协商不成的,应继续履行原
合同,如出现了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按解除劳动
合同程序办理,给予经济补偿,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