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解除之后
违约金还能要吗?
合同解除之后
违约金就不能要了,因为解除
合同与支付
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
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
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
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
违约金是对
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
合同与支付
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
违约金是对
违约方
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
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
违约行为与解除
合同并存。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或
违约金计算方法,但如约定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约定
违约金过高于造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其中说明,当事人对
违约金的处分权虽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没有度,而是不能“过高”或“低于”,即
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对
违约行为可能造成损失的事前预定,我国所实行的是补偿性
违约金,而不是惩罚性
违约金。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
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
合同为前提。补偿性
违约金包括了因
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
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
3、解除
合同不是承担
违约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表明,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包括返还不当得利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损失也仅仅是指直接损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损失。即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
违约金在内的
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
合同被双方解除就说明已经没有其他的事由会侵害双方的财产利益了,而
违约金一般都是在订立条款中已经说明并且会要求在解除之前就要支付了,解除的时候没有提出而在之后才要求就已经太晚,即使诉讼也不会得到自己满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