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标撤三无效是自始无效吗?
不是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意思是从申请注册之日起开始无效,因该
商标权而产生的事实都不复存在,能恢复的要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要予以补偿。
“自始无效”的
商标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商标被撤销3年不使用,不属于这种情形,撤销只是因为
商标权人消极行使权利,并没有违反法律。
一年保护期的起始日期是撤三决定作出之日,并非被提出撤三日。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
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些规定的主旨是为了整合
商标资源,把那些已经不使用的废弃
商标清理出注册
商标的队伍,为新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并以此督促
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自己的注册
商标,防止
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使用不当撤销
1、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
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
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
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
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
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
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
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
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c、注册
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
商标;
2、注册
商标使用不当被
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
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
商标局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
商标撤三无效和
商标自始无效是有很大区别的,自始无效时说
商标自注册开始就是无效的,
商标撤三无效是说
商标已有连续三年未使用,那么为了节约
商标使用的资源就将该
商标撤销,如果对
商标局撤销
商标的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