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有哪些?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二、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
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
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
起诉讼,
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
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
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中国的
法院分为四级:基层
法院(县区级)、中级
法院(市级)、高级
法院(省级)和最高
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
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
上诉,而二审
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
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
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
商标案件和
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
法院、中级
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
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
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
法院、
知识产权专门
法院(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上海
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
管辖)和授权的中级
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
专利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办法,一般是需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
知识产权侵权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不仅需要按照司法程序上进行司法判决,还需要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行政处罚和赔偿,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