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
专利权可质押吗?
专利权可以质押,《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该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由此可见,
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
专利权质押
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新的担保
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
合同为
专利权质押
合同。具体而言,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
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
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
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
合同。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中的
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
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
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二、
专利质押的特征1、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
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
合同属于一种担保
合同,所以,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2、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要式
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
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中国
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无效。但是,
专利权质押
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
合同,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担保条款。3、
专利权质押
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
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中国
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
专利局登记的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4、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与一般的
专利权转让
合同、
专利权许可
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
专利权的转移,即在
专利权质押
合同生效后,
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
专利权转让
合同生效后,即发生
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
专利权转让
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
合同,而
专利权质押
合同是一种从
合同,它依附于主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
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不能导致
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
专利权质押
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
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
专利权。因此,
专利权质押
合同与
专利权许可
合同也不同。
专利属于一种无形资产,
专利质押的整个操作流程也没有什么比较特殊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
专利还存在着其他的共有权利人的话,用
专利权质押的时候就必须要这些共有权利人全部都同意。而且,在
专利质押期间,质押权人是无权使用
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