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有哪些具体法规? 一、什么是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
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
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
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
股权的担保物权,为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二、
股权质押相关法规
中国《
公司法》对
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
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
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
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
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
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以上就是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解答,
股权质押就是我们可以将自己所占有的,可自行支配转让的有价值的
股权作为担保条件而申请相应的贷款。而相关法规也明确
股权质押应在确定股份的有效性及签订双方协商一致下拟定
合同,且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