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
保险人约定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
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
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2)
保险合同是附合
合同。(3)
保险合同是射幸
合同。当因
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地的选择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律图小编就给大家具体做个介绍。
保险合同诉讼地是归哪里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
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该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规定,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
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管辖,对被
保险人来说是有利的。这里的被
保险人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经常居住地法院有
管辖权,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
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
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就近的法院
起诉,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便利
起诉选择住所地法院,如果经常居住地便利
起诉则选择经常居住地法院。另一方面该条同样对
保险人是有利的,
保险人的销售市场扩大,目标群体范围增加,不仅仅局限于区域销售,全国范围内都有潜在的市场。在新民诉解释之前,人身
保险合同还是原告就被告的
管辖原则,投保人一般都选择本地区
保险公司投保,新民诉解释之后,不管投保人选择哪家
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可以选择在被
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起诉,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新民诉解释对人身
保险合同纠纷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
管辖原则,让原告有更多的
管辖地选择,对
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来说都是有利的。该条对责任险
保险合同纠纷还是未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的财产
保险合同纠纷,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
管辖。车辆损失险属于财产险,可以按照此条规定选择
管辖法院,而责任险类纠纷如何选择
管辖法院,未明确规定,常见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工程责任险等责任险类
保险合同纠纷的
管辖未作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由于
管辖规定不明,给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
起诉造成一些麻烦,如果在事故发生地
起诉则必须选择侵权之诉,如果在被告所在
起诉则必须选择
合同之诉,而在事故发生地
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处理,而在被告所在地(
保险公司住所地)
起诉有些法院只处理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不处理。这种矛盾的出现还是归因于民诉法对责任险
保险合同纠纷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各地法院处理方式不统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
保险合同有相关纠纷的话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如果是财产物品
保险合同的话是根据
保险过程中的运输工具的登记的或者是
保险事故发生地区法院机芯
管辖。如果是人身财产纠纷
合同的话,那么就根据被
保险人所在的法院来进行相关
管辖。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