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质押
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已质押
股权可以转让吗?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以
基金份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
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二、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
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
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
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并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
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
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综上可见,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质押应在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权质押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
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综上所述,关于已质押
股权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而且,出质人转让
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