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开放式
基金合同的成立
基金合同为格式
合同,其条款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拟订,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不是与
基金份额购买人协商订立的条款。在募集
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公布
合同条款,邀请潜在的投资人加入。而投资人购买
基金份额,需要经过三个环节,即认购、确认与缴款。认购是指投资人向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确认是指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同意投资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缴款是指投资人缴纳所认购的
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自承诺时成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就
基金合同而方言,
基金管理人公开招募
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邀请,投资人要求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为要约,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确认投资人的购买要求的行为为新要约,投资人缴纳认购
基金份额的款项的行为为承诺。因此,本条规定,投资人缴纳认购
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
二、开放式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这表明,
基金合同与一般
合同不同,
基金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
基金合同根据本法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载明的
基金募集所应符合的要求,是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而
基金的备案程序,是
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备程序。因此,只有
基金募集达到法定条件,并且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才能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依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开放式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这些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成立的时候,通过
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备案,
基金合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