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
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
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
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
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
股权的担保物权,为
股权质押。
二、
股权质押
合同的生效条件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
股票可以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
股票则无法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1)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向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目前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资者都是通过
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票帐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股票帐户对上市公司的
股票进行认购和交易,投资者的认购和交易情况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上市公司
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
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
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
股票不同,传统纸质
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
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2)以非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股票分为记名
股票和无记名
股票。因此,对于记名
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
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
股票,应将
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
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综上所述,探讨
股权质押
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个问题,因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有所不同,所以需要分为两种类型来进行思考。我们提示您在签订
股权质押
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
合同文本内容,避免产生误解。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