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务
合同无偿
合同的规定内容有哪些?一、在有偿
合同中,双方的给付有对价关系;在双务
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有对价关系。由于
合同的义务是为特定之给付,故此,任何一种双务
合同都是有偿
合同。有偿
合同是对待给付
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
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如果说一切
合同都是诺成性
合同,不存在实践性
合同,那么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
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
合同成为单务
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为例作一简短分析。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
合同、实践性
合同。无偿借款
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关系(即无对价给付关系),自然不能成为双务
合同。有偿借款
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14,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是一种实践性
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
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
合同义务的“履约行为”。二、因而,有偿借贷
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它无须适用
合同抗辩制度。有学者认为:“一个契约的法律性质究为双务契约与否,应就其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否负有互为给付关系而定,不应因其是否为要物契约而受影响。依传统见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规定:”租赁,因租赁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则租赁契约亦将成为片务契约矣!此种思考方式纯从形式而立,忽略于互为给付的实质上关系,是否妥适,不无研究余地。“15鄙以为,倘若不将双务
合同的区别标准定位于是否对价义务关系,而定位于是否对价给付关系,则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无本质区别。因为,对价即代价。有偿
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代价。于是乎,所有的有偿
合同均为双务
合同。有偿
合同与双务
合同虽有许多共同点,但是
合同的抗辩毕竟只适用于双务
合同。从性质定义上来说单务
合同都属于有偿
合同的内容,而双务
合同当中包含有偿
合同但却并不全是有偿
合同。在单务
合同与有偿
合同当中,二者存在着对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
合同当中的契约内容二者都会被制约。从抗辩性上来看,当单务
合同往往是缺乏这一功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