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知道
合同诈骗罪和
合同纠纷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吗?实践中,
合同纠纷在达到一定标准后,就有可能变成
合同诈骗罪。当然变成了
合同诈骗罪,那么就是构成刑事犯罪了。接下来,我们整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一、
合同诈骗罪与
合同纠纷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
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
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
合同。这种
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
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
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
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
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
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
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
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
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
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
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
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
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
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
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
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
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
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
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
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
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一)
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合同诈骗罪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履行
合同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
3、
合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
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
合同,如供销
合同、借贷
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订立、履行
合同中,其行为具备以上特征,即构成
合同诈骗罪。
(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我国刑法对利用签订或者履行
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列举了以下五项具体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的。这是指虚构
合同主体,即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者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用他人的名义订立
合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
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
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
合同担保,这是减少
合同风险和保障
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
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
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
合同,是
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
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放长线钓大鱼”。即行为人先以履行小额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
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
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逃匿”是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指除了上述规定的四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签订或者履行
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关于
合同诈骗罪和
合同纠纷之间的不同,其实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属于刑事犯罪,至于后者则仅仅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就算变得严重,也仅仅是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梅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