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一、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
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
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
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
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
合同属于“实践性
合同”,未交付质物的,
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可以看出,《民法典》虽然将不动产物权
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成立分离开来,但并没有规定权利质押
合同的生效时间。《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
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若质权
合同未生效,则债权人无法依据质权
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对债权人保护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诱发债务人或第三人拖延不办理质押登记的道德风险。虽然《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只是事后救济,
股权实际上并未真正发挥出担保功能,这不利于市场中
股权资源的有效利用。
综上所述,
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
股权质押
合同是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的。当事人没有办理
股权质押登记的,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的质押
合同,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您的切身利益,还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