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是指什么? 一、什么是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根据
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为
保险给付,或者在
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
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
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
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
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
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
保险单时,
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
一般,标准化的
保险条款中会规定,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是指
保险合同终止。什么是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说的是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
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
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其结果是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又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
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所谓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
保险事故后,
合同因
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
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
保险合同因
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这里所说的
保险标的灭失是指
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
保险标的非因
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
保险合同因被
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人身
保险合同以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
保险标的,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
保险人如果非因
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
保险合同就不再有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
保险合同因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
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
合同;除
合同约定不得终止
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
合同。
保险人终止
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
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
保险费,扣除自
保险责任开始至
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
保险合同终止与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
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
合同,是
合同的提前终止,即
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
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
合同,是
合同的自然消灭。
四、
保险合同终止与
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
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
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
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
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
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
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
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
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
合同,存在解除
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五、
保险合同终止与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区别又有哪些?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解除而终止外,一般不存在当事人
违约的问题,是
合同的自然消灭;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
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支付首期
保险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
保险关系需另订
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恢复
合同效力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通过我们的细细介绍,相信您一定对
保险合同有了更加明确的了解啦,知道了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是指
保险合同终止。对
保险终止的原因以及
保险终止与解除等与之相近的专业知识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