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条件与
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一、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
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
合同的生效与有效
合同还是有区别的。
二、
合同成立的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
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
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
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
合同主体是不同的,
合同主体是
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
合同权利并承担
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
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
合同,是指订立
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
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
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
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
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要约承诺是
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
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
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
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
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三、
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的,可以在
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根据第25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条、33条又规定了不同的
合同成立时间规则,这三个条文的适用关系是:若同时存在各条适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应以第33条为准;若同时存在第25条、32条适用情形的,应以32条为准;若只存在第25条适用情形,或双方签字盖章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一致,则可适用第25条,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
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
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
合同确认书。在这个案例中,甲乙之间的
合同成立时间应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条中的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以同时同地完成,也可以异地完成。在异地完成情况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
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
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
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四、
合同成立的与
合同生效关系
1、
合同生效以
合同成立为提前,
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反之,一个
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经成立了。
2、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
合同生效。
3、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
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
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
合同已生效。
也就是说,
合同成立与
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合同成立的条件与
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有很大的区别,有的
合同成立之后,不代表
合同已经生效,而已经生效的
合同则代表和同是已经成立的。很多人有误解,以为在
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意味着
合同就生效了,结果等到发生了
合同纠纷之后才发现
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我们已经为您在文中介绍了
合同成立的以及
合同生效的问题,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