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写信吗?如果是刑事
拘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是可以写信的。公安机关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
拘留的单位负责
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二、司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
拘留人送
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
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
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
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一种是可以与外界进行通信往来的,但涉及到特殊情况下,如团伙作案的,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和对诉讼案件的保密性需要,一般是禁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的,只有在诉讼案件认定后并司法判决后在服刑期间,才可以允许家属进行探望和保持书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