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第几条写
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有关
违约金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法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
违约金的性质。二、《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
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对
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
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是关于提请
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
违约方还是非
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
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
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
违约金。如
违约方首先提
起诉讼,非
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
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
违约方提请减少
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
违约金的,增加后的
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
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是关于增加
违约金限额的规定。
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
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
违约方因
违约方的
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四、本条第1款是关于
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
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
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
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
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
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本条第2款是关于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合同法中第141条全部都是写有关
违约金的事项,还有着别的法律条例是对于这条进行补充说明的。
违约金是作为一种约束
合同是否按照内容规定的,双方都有在认真实行。
违约金不仅仅是对一方有着约束作用,这也是大众容易误解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