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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税务规定是什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收取
违约金,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计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支付
违约金虽然未取得发票,但凭法院判决书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司“支付
违约金属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合同、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二、
违约金应当开具何种
票据,如何做财税处理1、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
违约金,由于不是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
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收取
违约金的一方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对于此类
违约金,收取
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支付
违约金一方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比如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
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等,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2、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
违约金,应当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收款方将
违约金作为
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开具发票给付款方。收款方确认为营业收入,付款方确认资产成本或成本费用列支。三、
合同法对于
违约金问题的规定1、如果
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金等于
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
违约金进行约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
违约的性质。该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约定的
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
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
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还是惩罚性
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可见,收到
违约金的公司要缴纳所得税,而支付
违约金的公司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依法扣除
违约金。由于
违约金其实是带有惩罚性的因素在其中的,因此,
违约金支付的前提条件不是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在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当时的情况继续履行还未完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