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移送
管辖不能
上诉是否合理
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
管辖裁定,因
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
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
法院而非移送
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
法院裁定提起
上诉。二,移送
管辖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
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
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
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
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
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
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
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
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
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
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
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
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
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条例进行合理的准备,因为涉及较多的利益方,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置存在争议,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效力,但是更多的是需要自己在相关的运用上注意具体的情况,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错误与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