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
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
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
离婚,协商签订
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
离婚登记即可。办理
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一种是诉讼
离婚,即在一方不同意
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
起诉离婚。诉讼
离婚主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
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
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
起诉,准备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去立案即可。
起诉离婚需要递交
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财产清单。二、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文件(1)双方婚前有何个人财产,如有,提供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等。(2)共同财产需提供的证据同个人财产(3)双方有无共同购置的私有
房产,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
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房屋的价值。(4)有无共同存款、债券、
股票等有价
证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存入储蓄所名称及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存单现由谁持有。(5)现金情况:人民币、港币、外币,提供具体的数额,由谁掌握等证据。(6)提供合伙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7)债权:债权的数额等义务人的情况。(8)债务:提供有关证据。(9)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需要明确的是,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协议签订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决定,如果是双方协议
离婚的,那么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手续时直接签订有关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涉及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那么可以在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后进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