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辖的情形是什么?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移送
管辖和
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是什么?1、前提不同,移送
管辖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
管辖权,而
管辖权转移是将有
管辖权的案件交给没有
管辖权的法院2、客体对象不同,移送
管辖移送的是具体案件,而
管辖权转移是转移具体案件和
管辖权3、是否需要上级批准,移送
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发展对受理的案件没有
管辖权,就应当移送到有
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就应当报请上级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
管辖权转移,只要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就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4、适用范围不同,移送
管辖适用地域
管辖和级别
管辖,而
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级别
管辖。5、移动方向不同,移送
管辖在平级法院间发生,特殊情况下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
管辖权转移发生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
管辖权才行,否则就是程序有问题。如果法院受理后发现自己并不具备
管辖权,应该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审理。这里要区分移送
管辖和
管辖权异议的区别,两者的提出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