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一)、提请、批准
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决定
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
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
逮捕的
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
逮捕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决定
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
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
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人,都必须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综合上面所说的,批捕一般是公安部门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等检察院审理了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
逮捕,因此,在批捕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所以,每个案件的审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才能更好的保障案件可以快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