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解除后
违约金计算条款效力是否还在《
合同法》第98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
合同违约金条款并不因为
合同无效而无效。当
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其
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无一不明确了
合同解除的同时,非
违约方可以根据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条款主张
违约金责任。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
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
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
违约金条款属于“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
合同解除而失效。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
合同因
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
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
违约金条款和
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综上,就
合同解除后
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合同解除与
违约金属于不同的协议,所以不存在
违约金的失效,只要有关协议还存在,那么就有
违约金的问题,但是更多的是自己的权益保障情况是否属于合理的区间,否则事情的处理就会失去现实意义,但是更多的是需要自己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