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
逮捕决定书
执行的时间是怎样的
检察院批准
逮捕作出决定后,基本都是马上
执行的,最多不会超过24小时。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时间受法律的严格规定,检察院批准的决定作出,然后送达
执行机关,剩下的
执行时间就很少了,不抓紧
执行就会造成超期羁押的。然后从检察院批准当天起两个月内必须
起诉,最后案件移交给法院,法院安排时间开庭。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
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
逮捕条件。
(三)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三、决定和
执行逮捕的机关是哪些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
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二)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
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
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
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逮捕条件应予
逮捕的,也可以决定
逮捕。
(三)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
逮捕决定应当立即
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收到
逮捕决定书
执行的时间,一般是在受到法院批准
逮捕的24小时内就要通知被
逮捕人。对于
执行逮捕的时间,一般是按照
逮捕书上面的时间计算,并没有什么节假日的,一般公安机关都是在
逮捕通知书下达的24小时,对该人员
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