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保全财产与诉讼标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
保全财产与诉讼标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
保全财产与诉讼标的流程需要先确定给付之诉,诉讼请求当中要有财产给付的内容,而且在案件没有做出判决的时候,都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的,但是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那么就不能再申请财产
保全。
1.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
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
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
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
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
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
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
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
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
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讼前
诉前财产
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
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
保全属于应急性的
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
起诉前提出的财产
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
保全和诉讼中财产
保全都必须交纳
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执行。
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
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
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
保全措施。
三、诉前行为
我国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
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
专利权、
商标权或者
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
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
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
保全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诉讼案件中申请财产
保全都是很有必要的,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都会在受理后判决前进行限制处分的一种措施,但是具体的办理还是要遵守一定的流程的,但是如果标的是一些物品,那么还是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