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移送
管辖的情形是什么?(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什么是移送
管辖?移送
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
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三、移送
管辖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
管辖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更好的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法院的工作人员当然必须要依据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完成对案件的移送。可是,对移送
管辖过程当中存在着的一些混乱状态也是有目共睹的。盲目移送导致大量浪费司法资源的这种案例屡见不鲜,移送
管辖确实需要法律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