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劳动
合同书是什么?
种类
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
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
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
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
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
合同定义为:“劳务
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
合同仅指雇佣
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
合同。广义的劳务
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
合同,均可纳入该类
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
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
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
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
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账结算
合同以及劳动
合同。另一类是
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
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
合同;该类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
合同,以及承揽
合同的特殊形式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广义的劳务
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
合同都已成为有名
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
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
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
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
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
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
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
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
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
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
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
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
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进行。
2、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
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
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
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
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
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
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
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
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
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
合同是双务
合同、非要式
合同。在劳务
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
合同是双务有偿
合同。大部分劳务
合同为非要式
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劳务
合同一般是是指的是双方雇佣
合同,和劳动
合同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劳动
合同一般是双方有雇佣关系还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是雇佣
合同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类似于私人承包性质的一种
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属于各自独立的两个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