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条款应依法而定 劳动
合同一般包括劳动
合同必须具备七项必备条款、双方约定条款和专项协议及其他附件。必备条款见《劳动法》第三章、《关于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贯彻
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6]481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
合同支付补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及各省市颁发的《劳动
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等,这里就不再细述。约定条款包括商业秘密、
违约金、出资培训等内容。
违约金及培训费的制定也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不可僵化不变。如用
违约系数来调整
违约金比例,在企业处于上升及平稳期时可提高
违约金系数,而在企业停滞期可降低
违约系数。并根据不同岗位的重要性拉开层次收取
违约金。劳动
合同条款应能体现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增能减的原则。
二、劳动
合同与经济
合同不同
不能将劳动
合同与经济
合同混为一谈,如甲方要求乙方完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1.5亩地。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土地不得转卖出租,使用权归乙方后发生转卖出租要经甲方同意,不经甲方同意自行转卖的按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这些都是经济承包
合同的内容,与劳动
合同无关,更不能够互相代替。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
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经济
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再者,两者对
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
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经济
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经济
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