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全在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将对方的财产进行
保全,但是财产
保全也并不是随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想进行财产
保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财产始于诉讼案件相关的,必须是诉讼中的内容,否则无效。
1.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
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2.侵权纠纷怎么进行财产
保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
专利权进行财产
保全,应当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
执行的事项,以及对
专利权
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
专利权
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
专利权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
保全的协助
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
专利权的财产
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
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
保全措施的影响;
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
专利权进行财产
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
保全的
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
保全
3.诉讼中财产
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 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
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
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
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 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财产的
保全是为了保护有争议的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为了保护诉讼双方某一方的合法权利,财产的
保全仅仅是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财产的
保全 的申请条件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须满足上面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财产
保全,而且对同一财产不得重复申请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