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可以并用吗?在生活中,例如新政策提高首付,以至于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主张解除
合同,并不负
违约责任。那么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可以并用吗?继续履行和解除
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请您阅读了解。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不可以并用继续履行和解除
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
合同,解除
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所以,一般地说,继续履行和解除
合同不能并用。但是,这并不排除对
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另一部分则继续履行。前提是两个部分可以分开,互不影响。比如一个买卖
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回购权。如只解除回购权条款,则买卖
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有
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
合同,没有
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当
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
合同双方基于
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
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
违约方解除
合同,但必须由
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
合同解除而减少。《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
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
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
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
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
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人民
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
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
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
合同双方基于
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
违约方解除
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可以并用吗的问题的解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而言之,继续履行与解除
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并用的。
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签订了
合同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