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使用怎么认定?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
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
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
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
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
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
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
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
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
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1)
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建筑物楼顶的使用权属是归该
建筑物的所有居民的,如果个人在楼顶进行生产作业或者其它情况的,属于侵占了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对方拒不处理的,可以报警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另外,如果涉及到在楼顶违章
建筑的,还应当进行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