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工资如何计算?
医疗期的工资计算方法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在
医疗期内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
合同,劳动
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满为止。(一)员工在
医疗期内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
合同,劳动
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满为止。(二)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
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
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三)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四)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
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
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
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
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如何计算
医疗期(一)员工如果连续休
医疗期,则连续计算
医疗期直至期满。(二)如果间断休
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执行,即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
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
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
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一般是按照工伤待遇来进行认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规定标准的工资待遇,并且不得解决与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工资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来解决相关争议,无法调解的可以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