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审结之前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管辖移送审结之前可以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移送
管辖的两种情形。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自己认为无权
管辖该案而非被告提出
管辖异议的情形。法院通常采用移送函的形式移送案件(以下简称移送函移送
管辖)。第三十八条适用于因被告提出
管辖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采用裁定书的形式进行移送(以下简称裁定移送
管辖)。二、移送
管辖的条件是怎样的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三、移送
管辖和
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不同,
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
管辖权转移的是
管辖权,而移送
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
管辖权转移从有
管辖权的法院到无
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
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
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
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
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
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
管辖权。我国立法机关在法律条文中,增加
管辖权的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由于我国各地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并且若是不限制,可能导致权益在受到侵害之后,也不知道向何种司法机关
起诉。对于审案件的法院,无故移交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