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移送
管辖和指定
管辖是两个可以并列的概念,是在一个事情中发生的,从不同方面来指称的。二个法院对一个案子的
管辖出现争议,则由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一个法院
管辖。而对于被指令交由另一个法院来
管辖的法院来说,自己的移送就是移送
管辖。另外移送
管辖也可以发生在这种场合:即某一法院受理后,发现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自己受理,然后将其移送到对这个案子有
管辖权的法院。1、指定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
管辖权。指定
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
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2、移送
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
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移送
管辖与指定
管辖虽然不是一个概念,但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上级机关指定
管辖权的,则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
管辖,但其并不一定有
管辖权。而移送
管辖则是属于没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关需要将案件审判的权力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