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抗诉停止
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
2、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没有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受人;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中止
执行裁定后,不受申请
执行期限的限制。即是当申请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应有新的证据证明被
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随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
执行程序。
二、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256条,《民诉法解释》第466条总结:
1、申请
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
2、申请
执行人与被
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
执行的。
3、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
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被
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
8、
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9、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10、仲裁裁决的被
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
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
再审的案件,
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
执行裁定书中止
执行的。
刑事抗诉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审判机关的司法判决结果来进行处理的,在检察机关进行刑事抗诉后,审判机关应当对审判的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作出是否进行重判的认定,并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如果认为需要重新判决的,则可以停止
执行相关的判决结果,并进行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