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有关系吗?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二、移送
管辖案件中对移送法院财产施的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
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
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
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
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
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
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
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
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
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
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保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一、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有关系吗?财产
保全与移送
管辖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因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管辖,原受理案件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的,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符合解除财产
保全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二、移送
管辖案件中对移送法院财产施的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移送
管辖案件中原法院采取的财产
保全措施进行 处理:一种是移送法院在移送案件时解除财产
保全,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
保全;另一种是受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函及被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
保全手续。 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弊端:前者会造成被申请人转移
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利用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差,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被
保全财产,直接损害了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解除
保全措施无法落实,解除财产
保全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如果裁定
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
保全法院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手续,会损害到被申请
保全人的利益。三、解决移送
管辖案件中解除财产
保全问题的建议针对移送
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
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法院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
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法院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受移送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
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法院解除财产
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
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
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
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财产也要有所考虑。若是在法院移交
管辖权的同时,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会对财产造成危害,是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对财产进行
保全的。针对移送
管辖案件审理中受移送法院解除移送法院财产
保全措施的难题,笔者认为,移送法院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时,对已经裁定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制作解除财 产
保全裁定书,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受移送法院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受移送法院在立案受理移送案件后,经审查认为需要继续采取
保全措施的,制作财产
保全裁定书,在依据移送法院解除财产
保全裁定、移送函办理解除财产
保全手续的同时,由其对该财产重新采取
保全措施。 根据民诉适用意见第 32 条"诉前财产
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但最高院还有个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后,申请人
起诉的,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
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
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
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们的生活之中,很多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我们进行诉讼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财产也要有所考虑。若是在法院移交
管辖权的同时,有不可抗力的发生会对财产造成危害,是可以采取合适的方式对财产进行
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