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
有问题要咨询?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是什么?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的种类有很多,虽然合同都必须满足作为一个合同的条件,但是除开这些大的限定范围,不同的合同还有自己的限制条件,例如上述我们介绍到的要式合同成立生效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便是其中之一。当然,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也是有区别的,并不能一概而论。... ·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 百货购销合同样本怎么写日用百货购销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对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签订木胶板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木胶板购销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一、木胶板购销合同的含义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签订购销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 ·销售合同订立日期前后的管理 销售合同订立日期前后的管理销售合同的订立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极为重要,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方便企业管理,规避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在销售合同订立日期前后,应该做些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销售合同订立日期前后的管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销售合同订立日期前后管理条例(1)...... ·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有哪些特征?一、什么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二、保证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根据在法律上有无法定名称及内容,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保证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其名...... ·购销合同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购销合同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一、购销合同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所以,购销合同委托代理人意思就是当事人通过通晓法律的人士或者律师来代替自己完成合同的签订,也就是以当......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可以要回吗 如今,男女在恋爱阶段喜欢互赠一下小礼品,财物什么的。但恋爱关系毕竟不是稳定的关系,当事人随时都有可能分道扬镳,那么此时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1、根据......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有几审程序?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有几审程序?一、民事诉讼有几审?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虽然和多人都知道洗钱行为,但却很少有人清楚什么是洗钱罪,我国刑法上关于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一、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 ·田某某涉嫌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辩护词 ——田某某涉嫌抢劫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接受田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现辩护人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洛龙区“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卢晓昆,法制讲座“进残联” 洛龙区“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卢晓昆,法制讲座“进残联” 2012年12月10-11日,洛阳市洛龙区残联举办了“洛龙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班。洛龙区“......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监护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分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 ·无形资产有哪些种类,公司债券属于无形资产吗? 无形资产有哪些种类,公司债券属于无形资产吗?一、无形资产有哪些种类(1)按不同来源分,无形资产可分为外购无形资产和自创无形资产。外购无形资产是指从企业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其可以是单独购入、或与其他资产同时购入、或与企业整体一起购入的。自创无......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 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 ·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 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一、报废厂车辆是否可以买卖机动车报废不可以当作废铁出售或转让。须遵守相关的机动车报废制度。机动车报废制度是指对于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国家强制回收拆解,防止其被重新组装重新上路行驶。所谓报废的机动车,是指汽车、...... 相关法律问答: ·工地工伤一只眼失明,属几级工伤?赔付多少合理· ·亲属在英德监狱的收监证明没收到,能否补发一份 ·关于赡养老人义务的问题 ·船上大副保管备用金3万元,离职后未交接返还7600元,请问可 ·男女双方再婚,双方各有个女儿还能再要孩子吗?罚款多少 ·没有合同及协议的工伤理赔 ·无辜卷入赡养案 ·我的工伤残级待遇还能否得到? ·请问在学校老师没收手机算是抢劫吗? ·生宝宝6个月才领结婚证上户口罚款合法吗 ·你好,想银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31号单位会中奖了因为单位办离职是每周四也就是3号我提交了离职申请奖品要号才能发我能拿到奖品 |
推荐律师
·工地工伤一只眼失明,属几级工伤?赔付多少合理· 热门城市 ·张家口律师 |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