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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
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一般没有争议,但确定
合同履行地非常复杂,争议较多。为统一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减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本期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此问题的司法观点及相关案例。观点一: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确定
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规则,适用于除民诉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
合同、
保险合同、网络买卖
合同以外的各类
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时,分三个层面处理。首先,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
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
合同履行的
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
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其次,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
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
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
合同的履行地;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再次,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不再适用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
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
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观点二: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
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
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如何确定借款
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的内容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不一致,今后不再适用。观点三: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
合同义务内容。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
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该条规定使用“争议标的”一词,主要是来源于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
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可以称为“涉诉债务”。
合同履行地就是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
合同义务履行地根据
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可以是一个履行地,也可以是不同的履行地。双务
合同和多务
合同,当事人分别负有不同的
合同义务,通常每一
合同义务都有其履行地,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如是。当事人因
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
合同纠纷,
起诉到法院时,以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
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
管辖的
合同履行地。这既明确简单,又符合纠纷
管辖的最密切联系地点的原则要求。即使是单务
合同,如果存在两项以上的不同
合同义务时,也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履行地的情况。发生
合同纠纷时,也要以争议的
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对“争议标的”的理解,特别注意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在
合同纠纷中,是基于
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
合同责任的声明。
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争议的
合同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
合同义务。观点四: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
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
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
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
合同。如果贷款方
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
起诉讼。借款
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
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
合同签订后,贷款方
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
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
起诉讼。借款
合同之外的其他
合同,如果争议的
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
管辖法院。如买卖
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
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
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
合同履行地。观点五:确定其他标的
合同履行地时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
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人
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金钱,也即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该金钱给付请求既可能是基于
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此时不能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
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观点六:
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
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
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地请求确认
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
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
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
合同是否有效或者
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
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
合同履行地。对此,当事人对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
管辖法院;对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综合上面所说的,
管辖地的确定对于双方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双方在签订
合同的时候就要确定好如果出现了纠纷应该由哪一个地方来进行
管辖,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的情况所拥有的
管辖权就会不一样,最重要的还就是一定要按照合法的程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