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
合同要存入人事档案吗?
劳动
合同一般是要存入人事档案的,当事人所说的档案,通常是指个人档案,是由单位保管的,跟随个人的工作,因此劳动
合同作为个人重要文件,包括个人工作简历等等,通常会记录。
另外,根据我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档案也体现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情况。劳动
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订立劳动
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劳动
合同法》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劳动
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
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
合同,都是无效
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
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
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
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
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
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
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
保险金额。
三、劳动
合同内容有哪些?
1)劳动
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
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
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
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
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是以劳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
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
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
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
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
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中约定,因这类
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
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
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
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
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
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
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
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
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
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
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
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
违约,而是指
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
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
合同等等。
可见,员工也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公司必须要把劳动
合同存入人事档案当中,人事档案中有没有劳动
合同对员工个人也不会造成任何的影响,如果档案当中有劳动
合同的话,无非也就是能够证明员工个人的工作经历。如果将来离职的话,公司有义务帮助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