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协议书为证据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吗?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
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强制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
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
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
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
执行。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
执行机构负责
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
保全和证据
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
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院强制
执行时所需要的文书的类型,
离婚协议书不在法律上规定的文书范围之内,所以无法以
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但如果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后,另一方拒不
执行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再次
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司法强制迫使对方履行
离婚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