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协议书不
离婚有效吗?
写好
离婚协议书以后不办
离婚证的情况下,
离婚协议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签好
离婚协议只是登记
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达成了
离婚的合意,但是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和
离婚都是要通过登记来完成的,如果没有登记
离婚,协议签好之后,是没有生效的,该协议就是民法里面所讲的附条件生效的一个
合同,即以
离婚为前提,该协议才生效,如果没有
离婚(经过法定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也就无异废纸了。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
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
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
离婚。
二、协议
离婚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
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
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
离婚。对于一方要求
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
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
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
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协议
离婚程序
协议
离婚必须办理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
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
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
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
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
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
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
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
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
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
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
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
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
离婚和假
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
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
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
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
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
离婚申请。
(3)登记
离婚协议书生效的附条件就是双方办理
离婚证,如果到民政局办理
离婚证的时候其中有一方对
离婚协议书当中的条款反悔了的话,另一方也不能追究对方的
违约责任的,因为正式
离婚之前的
离婚协议书都存在着可以调整的机会。误以为签了
离婚协议书就是真的
离婚了,这也是一种法盲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