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日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日
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
合同对
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
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
合同的内容、
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
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
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
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
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
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
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
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
违约金。通用产品的
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二、
违约的表现形式1、根本
违约和非根本
违约按照
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
违约和非根本
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
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
违约。同样一个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
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
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
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
违约。2、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
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
违约行为可分为
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
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
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
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
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
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
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
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合同在生活当中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的广泛的,也不可能所有
合同的日
违约金标准都是一样的,因为当事人
违约的性质及程度都不能一概而论。在相关的条例当中只对日
违约金的比例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类似于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日
违约金一般不应该超过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