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保险如何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的不安全感越来越重,保障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商业
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现今投资渠道的丰富,商业
保险在保障的基础上更多的承载了投资的功能,表现在储蓄型、分红型
保险。商业
保险是相对于社会
保险的,主要包括了财产
保险、人寿
保险、责任
保险,而财产
保险主要为短期
保险,一般不会超过一年,而且
保险费也不会太高。家庭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机动车责任
保险,通常也是每年缴费。而在
离婚案件中价值较大而且争议最多的就是人身
保险,人身
保险又分为人寿
保险、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和健康
保险,其中人寿
保险时间长,
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
离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也是这部分。但有些人寿
保险不是单纯名为人寿
保险,也可能是在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和健康
保险的附加分红型的人寿
保险等等。本文主要谈的也是人寿
保险。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寿
保险投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但是由于人寿
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
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属于受益人的。在与
保险公司建立起
保险合同关系以后,
保险费则转化为
保险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
保险公司解除
保险合同时,由
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受益人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人寿
保险保单,在
离婚时分割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1、办理退保后分割现金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
保险公司的
保险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
保险公司会扣除相关费用,其实是很不划算的。如果是投保的时间较短,退保后返还的现金可能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损失。由于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
保险人,投保的一方要求退保,另一方不愿意退保,希望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
保险的,则可以采取第二种方法。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
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
保险人之间有
保险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种。但是
离婚后相应的身份关系消灭,则
保险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为被
保险人的另一方同意,则
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为对方投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到
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
保险单转让给被
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
保险人将人寿
保险的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外一方。当然如果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则不需要到
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一半。二、
离婚保险分割纠纷如何解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
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
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
保险费维持
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
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保险也可以说是现在婚姻家庭中一笔不菲的财产了,于是夫妻在
离婚的时候就会做出分割。此时分割
保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退保和变更投保人。一般在退保之后,
离婚夫妻可以就退还的
保险费用实际进行分割。若是变更投保人的话,那么就是将保单转让给被
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