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拘留的起始时间怎么确定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
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
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
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
执行治安
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
执行治安
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二、行政
拘留的特点(1)行政
拘留是一种严厉的
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
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
拘留不同于刑事
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3)行政
拘留不同于司法
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行政
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
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行政
拘留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
执行治安
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并且,在决定行政
拘留前的羁押期间要予以折抵,一日折抵一日。行政
拘留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治安
拘留,这主要是对一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若是违法行为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么格外还需要对行为人追究形式方面的责任。关于行政
拘留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从被决定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而在处罚期限届满的第二日才会释放。